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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3)

2009-03-28 00:00      文章来源:人事部网站

    六、经济补偿

    20.《意见》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核定补偿标准,不是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补偿。

    21.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22.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

    七、其他问题

    23.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24.聘用工作组织是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工作的专门工作组织。《意见》对聘用工作组织的人员构成和工作职责做了专门规定。单位应按规定组建聘用工作组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人员聘用工作,以保证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平。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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