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2)
第二章 招聘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六条市、县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核准后,由人事部门汇总提出招聘计划上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招聘计划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自治区人事厅汇总各地各部门提出招聘计划并经自治区编办对招聘单位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后,有计划按比例确定新增人员招聘计划。
第七条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聘用岗位、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方式。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招聘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汇总。自治区每年安排2次统一考试。
第八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
(八)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