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3)
第三章 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条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聘报名册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厅。
第十一条招聘计划经批准后,自治区人事厅将通过《宁夏日报》、政府人事网站以及其它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和岗位名称;
(二)招聘对象、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程序;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五)考试科目、方法和时间;
(六)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符合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具体范围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硕士;我区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持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及高新技术成果的人才;
(二)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
(三)属国家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经县以上党委按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