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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4)

2010-11-16 10:27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分类实施。自治区人事厅每年3月和9月将按系统分类组织考试。特殊专业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主席批准,可以单独进行招聘。

  第十四条考试科目、内容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需求确定。

  第十五条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操作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笔试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面试、操作测试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下,由各市、县、区直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考核由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区直各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统一由自治区人事厅指定的医院负责;市、县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在自治区人事厅指导下,由县级及以上医院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根据招聘公告的规定,可以由事业单位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五章 聘用与待遇

  第二十条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对拟聘用的人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后,由用人单位填写《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送由同级人事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复,其中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拟聘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核批复,并录入人事厅中心数据库,再由各市、县、区直部门接回数据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工勤岗位适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还应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新聘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现行标准,为应聘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从其他事业单位转聘的工作人员,按本人原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对待;从企业聘用的工作人员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属财政负担的,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属用人单位承担的,由本单位自筹解决。在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事业单位应聘人员做好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参保续保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好事业单位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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