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事业单位招聘实施细则(试行)(4)
九、主管部门向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办理拟聘人员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
(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
(三)加分材料复印件(加盖审查单位印章)。
(四)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原工作单位同意流(调)动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若是复印件,审查单位应加盖印章并注明材料真实性及材料来源,下同)。
(五)毕业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省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提供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
(六)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和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其他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有效证明。
十、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的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的,按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考务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⒈《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
⒉《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