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试行办法(2)
第二章 招聘工作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对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分级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聘范围、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守法遵纪,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