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试行办法(5)
第六章 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和体检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七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棵磐ü???耸滦姓?棵诺耐?疽约捌渌?绞浇?泄?荆??臼奔湮?至15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聘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也不再办理录用、聘用干部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