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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答题技巧:归纳概括练习题之酒后驾车现象

2013-11-27 17:52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网络综合-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答题技巧:归纳概括练习题之酒后驾车现象】:

近日,一桩酒后无证驾车事件引起人们热议,因为此次的主角是体坛明星孙杨。作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受到大众的关注与监督,孙杨诚恳的道歉表现了自己对于此事的反省态度很诚恳。同时,这起事件也体现了人们交通法规知识了解的淡薄,下面是有关于酒后驾车的归纳概括练习题。
满分100分 时限150分钟
一、申论要求
1.材料8 中提出了治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措施,请你结合材料,对这些方案加以简要的评价。字数不超过200字。(15分)
2.针对“将酒后违章驾驶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这一观点,材料中有不同的意见,请结合材料,谈谈你自己的观点,并说明你的理由。要求:观点明确,理由充分,条理清晰,言简意赅,字数不超过400字。(25分)
3.针对我国治理酒后驾车的问题,发表你自己的看法,写一篇文章。要求:自拟标题,做到观点鲜明,论证充分,见解深刻,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语言顺畅。字数在1200字左右。(60分)
二、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三、给定资料
1.酒后驾驶导致的血案、惨案不断冲击公众的神经:
前日,孙杨驾驶一辆白色卡宴在杭州市中心被一辆公交车追尾,本来是一起很简单的擦挂事故,却因为孙杨被查出无证驾驶,迅速成为一场风波。昨日,孙杨因无证驾驶被杭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罚款2千元,并处行政拘留7天。这还不算,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随即宣布对孙杨进行处罚,“自即日起停训并禁止参加国内外比赛;停止参加一切商业活动;按学院规定扣发相应的津补贴;建议暂不参加国家游泳队集训。”
2013年9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启用简易程序集中审判10起酒驾案件。庭审现场,公诉人员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要引以为戒,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10月30日至11月1日,呼和浩特全市交警共出动警力1200多人、警车300余台,设置堵卡点76处,连续3天夜晚查车到凌晨1时许,夜查网络覆盖所有路口,实行巡逻和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共检查车辆13867台,没收管制刀具、镐把、双节棍等共17件,查处无牌、套牌、假牌车11起,扣车68辆。
2011年5月9日晚22时许,高晓松和两位朋友在昆仑饭店喝酒。席间,他喝下一瓶威士忌,又和两位朋友一起喝了一瓶白葡萄酒。酒后的高晓松驾驶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车回家,在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春秀路路口)制造了连环追尾事故。经交警检测,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行为。5月10日下午4时15分,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5月17日,高晓松被判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2年10月26日凌晨,上海长宁警方在虹许路靠近老外街进行酒后驾车例行检查时,查获一名酒后驾车男子。经核查,该男子为知名演员王志文。随后“上海警民直通车”的官方微博证实,经司法鉴定,王志文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毫克,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尚未达到醉驾范畴。
2009年6月2日凌晨,周杰驾车在北京高碑店北路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周杰本人在事发12小时后才到相关部门接受酒精测试,其经纪公司也未立即就事件发表任何态度。网友对周杰的“逃跑”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并沿袭“范跑跑”网络命名,为周杰新起名“周逃逃”。
2010年3月3日凌晨5时5分许,阿穆隆驾驶“浙A98L18”牌号小型轿车(蓝色宝马)在文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古翠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湖北人李荣珍相撞,造成李特重型颅脑损伤,生命垂危。事故发生后,阿穆隆驾车逃离现场。接到报警后,交警部门于3月5日凌晨查获了肇事车辆。随后肇事司机阿穆隆于当晚9时许到案接受调查,对自己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3年11月4日晚,淄博公安交警“压事故、保畅通”专项行动继续进行,通过对近期淄博市道路交通情况的分析,淄博公安交警同时在张店、临淄、淄川、博山4个区统一展开行动,设置检查站点23处,对各主要路段进行管控。针对以往个别车辆违法逃逸的行为,本次行动特联合了淄博市公安局特警支队,邀请12名特警队员参与行动。4个区共检查车辆3352辆,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446起。其中酒后驾驶20起,涉嫌醉驾1起,涉牌、涉证37起,超载行驶93起,闯禁区45起,暂扣机动车69辆。
2013年8月5日21时许,在儿童公园附近,一辆奇瑞轿车撞到一辆出租车后逃逸,该肇事驾驶员疑似酒驾。据被撞人讲,奇瑞车当时逆向行驶且闯红灯,然后撞到自己车的左前部和左后部,事发后奇瑞轿车接连转了两圈,还撞飞了马路中间的交警岗亭。据了解,肇事司机徐某今年36岁,当晚与朋友吃饭时喝了点酒。徐某说,他知道酒后不能驾车,但还是存在侥幸心理上了路。日前,交警部门已将其刑事拘留,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长春市公安局夜巡民警巡逻至东朝阳路时,发现一辆黑色吉普车停在马路中间。民警上前查看,车内一男性司机正躺在驾驶员的位置上酣睡。民警敲打车窗,大声喊话,男子丝毫没有反应。20多分钟后,男子醒了,民警问他为什么酒后驾车?男子说,他和朋友刚吃完饭,喝酒了,但没开车。民警询问为何车会停在马路中间?男子说,可能是溜车导致的。民警对该司机进行了控制,并移交给交警部门处理。后因调查监控录像,该男子承认酒后驾驶,因存有侥幸心理,以为说溜车就可逃避处罚。目前,该男子受到罚款1000元、吊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满12分的处罚。
2013年8月4日5时20分许,景阳大路市工商局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3名环卫工人被撞身亡。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绿园区大队调查,肇事司机王某系某物流公司员工,8月3日在吉林市与朋友饮酒至半夜,8月4日早驾驶一辆骊威轿车赶回长春,沿景阳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工商局门前时,将3名正在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撞倒,经120救护人员现场确认,3人均当场死亡。交警对王某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每百毫升血液中含有54毫克酒精,因涉嫌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王某现已被刑事拘留。
2.近年来酒后驾车而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酒精,已成为越来越凶的“马路杀手”。专家介绍,酒后驾车,人的触觉能力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判断能力降低,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饮酒还使视力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在酒精的刺激下,人还会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视而不见……资料表明,人在微醉状态下开车,发生事故的几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对生命的敬畏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而酒后驾车,则是对生命权的极端漠视和肆意践踏。近年来酒后驾车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虽然与私家车的激增不无关系,但其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安全教育的缺失、执法管理的缺位,以及现行法律的缺憾,等等。从这个意义上看,杜绝酒后驾车,减少生命悲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树立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非常必要。长期以来仅靠交管部门开展安全教育的局面应当打破,政府、企业、学校、社区乃至家庭,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逐步使“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关键。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让酒后驾车司机无处遁形。对酿成生命悲剧触犯刑律者,则要依法严惩重罚。
在此基础上,还有必要加快完善和健全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将酒后驾车纳入刑法惩戒的可能性;还有必要探索部门和单位联动机制,比如将酒后驾驶纳入单位内部考核的办法,就值得尝试。
总而言之,对付酒精这个“马路杀手”,必须从源头着手,综合治理。
3.酒驾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酒后驾车,一种是醉酒驾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mg/100ml至80mg/100ml之间属于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从该标准可以看出,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瑞典为0.02%,德国0.03%,日本0.05%,美国0.08%。由此可见,我国制定的认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标准较上述国家放得过宽,是瑞典的10倍,是美国的2.5倍。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从几起恶性酒后驾驶案来看,肇事者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反映了法律界对酒后驾驶造成恶性后果的认识在深化,处罚在加重。
有关专家认为,从我国现有法律看,立法层面还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有关部门应该考虑重新审视原来立法的设计,根据社会变化增设条款。
成都有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立法建议书》,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并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他们还呼吁相关部门参照国外的标准,对我国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予以从严修改。
4.公安部邀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数位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召开了危险驾驶相关法律修改专家论证会议,就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惩处、是否要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等展开了探讨。
酒后驾驶仍然屡禁不止,是否因现有处罚措施过轻?现有法律规定又是否有需要完善之处?专家们认为,当前在追究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法律责任过轻。我国现行法律对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仅是罚款、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构成犯罪的起刑点,也未与其他一般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明确区分。
——法律适用不统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罪,实践中争议较大。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关法律专家学者认为,现行法律对酒后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构成犯罪。此外,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仅将其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加以考虑,未将其列入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范畴来量刑从重处罚。
多数专家认为,鉴于酒后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严重,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加大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专家们从不同角度对新增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
有学者指出现行法律的威慑力不强,增设危险驾驶罪有利于加大酒后驾车行为的违法成本,增强对酒后驾车人的威慑力。
有学者认为近几个月社会公众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关注度较高,社会普遍呼吁加强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应该通过立法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来回应公众的呼声,这也反映了立法的民主化。
还有专家分析,我国的刑法理念与西方不同,国外的处罚是以行为犯为主,对即使没造成危害结果的酒后驾驶行为也定罪处罚,但中国的处罚是以结果犯为主,这样有利于缩小打击面,但不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但也有专家认为,修改刑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相对而言修改司法解释则简便易行。专家普遍建议适当修改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
5.我国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者,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者,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若撞死人,按交通肇事罪处罚,最高只能判7年有期徒刑。
国外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
美国部分州: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在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7.将醉酒驾车纳入银行个人信用体系,这也意味着醉酒驾车者很可能今后从银行贷不到款。不过,这一计划遭到了不少市民的质疑:醉酒驾车是应该处罚,但跟信用有什么关系?一位银行业内人士也表示,这两者之间关系不大,而且酒后驾车的记录数据庞大,短时间内也很难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处罚的市民李先生说:“酒后驾车跟信用有什么必然联系呢?比如说我的信用卡、房贷都是每月按时还款,从来没有拖欠过,酒后驾过一次车,并不代表我的信用就不好啊。再说,很多有钱人根本就不需要贷款,你把两者联系起来又能起到什么震慑作用呢?”
市民陈先生表示,酒后驾车跟保费费率挂钩还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酒后驾车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一旦发现酒后驾车就应该上浮保费。不过,酒后驾车跟信用好像是没太大联系,“这事,恐怕得跟银行商量吧?”
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体系主要收录的是信用卡、房贷、公积金等银行还款记录,今后还将录入水电煤气等费用缴纳情况,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不过,酒后驾车和信用好像没有太直接的联系。
当然,也有市民表示,酒后驾车并非跟信用无关。“按我的推论,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之基础有二,一是理性,二是诚信。喝醉了酒还要开车,并自信能够安全行驶,这是对理性的毁灭;不管最终是否肇事,你醉酒开车就是一种危险犯,对其他人的生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而依照社会契约,你应该尊重每一个公民的生命权,此刻,你的自负和冲动压倒了你立约之时的诚信。”市民孙先生表示,由此而言,醉酒驾车的劣迹演变为个人信用单上的污点,可以视为一种“附加惩罚”,就像让某些醉酒的司机做30到90天的义工。
6.酒后驾驶,说到底是个人违法行为。酒后驾驶之所以依然大量存在,从处罚层面来说,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一,对酒后驾驶的标准认定不清晰,何为饮酒,何为醉酒等等,检测和认定的科学性都还不够;其二,对酒后驾驶,乃至其他各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在操作层面还很不规范,弹性很大,很多人靠关系找找人就能消去违章记录免予处罚,客观上造成了更多人的侥幸心理。所以要严打酒后驾驶,首先应该从健全法规和加强执行力两个方面入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而不是一时的专项整治行动。
另外,处罚只是一个方面,减少酒后驾驶,更应该重视教育、预防层面的工作。笔者5月份到南通出差,了解到当地一项规定:如果你由于合理原因(包括饮酒)不能驾驶,在市区范围之内,你可以请求任意一位交警将车开到指定地点,交警不得拒绝。笔者初闻此规定大为惊讶,与常见的一味处罚相比,这是何其人性化的举措!
当然,各个城市情况不同,该办法未必具有普适性。可是,交警不但负责送车,还得自己打车返回,这样的要求放在哪个城市,实施起来不需要很大人力财力?但事实上人家做到了。从这个角度来说,用什么方法治理酒后驾驶又并不重要,而关键在于是否真正从群众出发,以民生为本。反过来说,只要能坚持以民生为本,多一些人性化的创新和智慧,不光酒后驾驶,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又何愁不会上层次、上水平呢?
7.一连串恶性交通肇事血案,让我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般如此认真地思考“酒后驾车”,它已经越来越和每个人的生命息息相关,越来越和社会的公共安全融为一体。无论是管理部门的自我检视、积极行动,还是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的公民建言,这种公力与私力救济的互动,都说明如何面对汽车社会的善治之路已经启程。
在这一互动中,加大惩戒力度、修订制度成为最大呼声和共识,这一思路是对的。汽车社会来得太快,而国民安全、遵纪守法的意识和制度建设太慢。无论是立法调研、修订和细化标准,还是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都是很好的思路和政策取向,也能很好地弥补不足。但这种“制度创新”是否真的那么不可或缺?
答案是否定的。正如有评论所言:“现行关于醉酒驾车的处罚规定——处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不可谓不严厉,只要被查处,就足以让司机感到为喝酒付出这样的代价不值得,感到后悔从而引以为戒。”但除却血案发生后一阵风般的运动式执法会揪出一批“倒霉蛋”,这已足够严厉和具有震慑力的制度资源在平日基本上被闲置。
笔者所在城市也正处在“严查”期间,由于“风声太紧”,很多朋友、同事包括单位的司机,最近都不敢喝酒了,因为大家都会算这笔账:为了几杯酒而处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2000元罚款,太犯不着,不值得。大家还有一个心照不宣的想法:为期两个月的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风头一过,小酒照喝,小车照开。显然,按民间这种逻辑,如果仅是运动式执法,仅有几个“风头”,违法被发现的概率如同中彩票甚至小到接近于0,那即使酒后驾车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纳入刑法,又能怎样?将来还不是可能又被束之高阁?
8.近年来,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面对严峻现实,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整治酒后驾驶?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
记者:公安交管部门在查处酒后驾驶方面下了哪些功夫?
负责人:近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作为交通秩序整顿工作的重点。近期,公安部交管局又将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高压线”。
记者:下一步查处酒驾有什么举措?
负责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同时将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把酒后驾驶违法遏制在萌芽状态。
一是继续严格查处酒后驾驶行为。对酒后驾驶的,该拘留的一律拘留、该吊销驾驶证的一律吊销驾驶证、该暂扣驾驶证的一律暂扣驾驶证。
二是不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平台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性。
三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四是改进查处方式方法。应用新式测定血液酒精含量的科技装备,提高查缉效率。
五是加强立法调研。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订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细化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惩戒力度。
9.有关专家表示,对酒后驾车的管理不是政府的独角戏,需要全社会配合。
就拿饭店经营者来说,在劝导喝酒者不开车方面应当负起责任。在西方有的国家,酒后驾驶被警察抓住后,还要追究相关饭店的责任。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如果从公民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讲,饭店经营者看到从自己饭店喝了酒的人出门就开车,既不劝止,又不向警方报告,就是一种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不作为行为。
在遏制酒后驾驶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是应当做的,例如对于拒绝向驾车司机出售酒类的饭店进行奖励,出台政策鼓励酒后代驾等,饭店、酒吧等场所设置酒精测试仪,让全社会共同监督酒后驾车行为。
一位网友在网上留言时说,我们周围的圈子喝酒、劝酒的风气很浓,还说“感情深,一口闷”,“喝点酒照样能把车开回家”。实际上,真要到喝酒开车出事了,劝酒的朋友后悔也晚了,有的还因此闹得朋友反目了。
同济大学交通工程学博士生导师、城市交通专家杨东援说,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交通事故给我们一个警示——交通高危行为缺乏事先预防机制。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相关车主却往往没有在第一时间受到严惩和教育,只有酿成交通事故后才会受到追究。这需要改变“肇事后再处罚”的传统处理方式,关口前移。世界上很多早已进入汽车时代的国家,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制约。比如一旦有交通违法记录,就会影响到个人信用记录、住房贷款、社会福利等一系列的待遇。
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维护,尤其是广大司机要守法,要有良好的文明素质。对于酒后驾驶,如果每位驾驶员都自觉坚持“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那样大家在街上行走的时候就真正有安全感了。
1.答案提示
酒后违章驾驶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比如自身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自信,社会上劝酒风气盛行,交通监管不严,违法成本低等。治理酒后驾车也要多管齐下,从多个方面来抓。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治理措施分别从严厉查处、安全教育、改进查处方式、立法调研、建立联动机制几方面展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体现了交管部门治理酒后驾驶的决心。但是这种从上而下的治理方式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如要培养司机遵纪守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责任意识等。
2.答案提示
我赞成“将酒后违章驾驶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理由是:首先,由于惩治力度没有跟进,轻处罚对醉驾者构成的威慑力不够,要从多方面加大惩处力度。其次,信用记录上的污点很难抹掉。“挂钩信用体系”能让驾车司机绷紧神经。再次,挂钩诚信体系,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者损失与肇事者补偿的失衡,让醉驾者“自食恶果”。最后,醉驾与个人诚信度、责任意识是紧密关联的。酒后驾车一旦养成恶习,极易转移到个人经济行为中。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上记上一笔,是对醉驾者诚信、责任感的警醒与唤回。
亦可回答:
我反对“将酒后违章驾驶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理由是:首先,酒后驾车与个人信用并无必然联系。个人信用主要反映在银行贷款、信用卡以及各项应缴费用的还款和缴费方面,酒后驾车则属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关联不大。其次,短期内难以实行,酒后驾车的记录是个庞大的数据库,短期之内很难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最后,两者挂钩,其实际的效果值得怀疑。很多有车一族贷款很少,酒后驾车对其信用记录的影响较少,威慑的作用也会减轻。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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