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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海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2)

2015-08-13 17:47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四、工作经历及起始时间的界定

  工作经历是指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后工作的时间。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当日为止。

  1、在国有企事业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选派之日算起(脱产学习和借用到州及以上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时间除外)。到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毕业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五、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中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于2015年4月13日至4月23日,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到报考职位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确认加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不予加分。拟加分人员名单,将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公示,请考生及时上网查询。

  六、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1)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

  (3)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5)现役军人;

  (6)因在公务员考录中违纪被列入国家公务员局《违纪信息库》的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七、公务员报名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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