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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刑法知识点梳理

2015-11-11 18:19      文章来源:浙江华图

  在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刑法的学习中,对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很多同学界定不清,容易混淆,是考试的一个难点,这里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几个概念一起讲解,来帮助大家理解。

  知识点梳理

  未实施阶段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实施阶段犯罪未遂

  (欲达目的而不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

  (能达目的而不欲)《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相同点:三者都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只是为犯罪准备了条件,准备了工具,但并没有去实施,并且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的即为犯罪预备,例如张三想要杀李四,买好了刀具,在去李四家的路途中由于腹痛未能实施的,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甲女士在商城中购买物品时,感觉有人偷自己钱包,转身发现了乙正在行窃,乙赶紧逃走未能偷得钱包。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指的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满足条件之一的即为犯罪中止,例如王某是办公室职员,趁人不备之际偷配了公司的仓库钥匙,在下班之后私自打开仓库,由于害怕被人发现,又把配置的钥匙丢弃到河里,没有偷窃货物。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因为王某有能力盗窃,而自动放弃犯罪。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没有实施,而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两者都是意志意外的原因造成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是没有能力达到犯罪目的,而犯罪中止是有能力但是主动停止犯罪的。区分二者的最明显的标志是看有无能力达到犯罪的目的,有能力而不实施的是犯罪中止,没有能力达到犯罪目的是犯罪未遂。

  历年真题

  浙江建德-2011年单选-16华某与妻子想离婚,离不成,想杀害妻子,他在妻子吃的食物中已经下了毒,一方面良心悔悟,另一方面觉得难逃法网,最后把下毒的食物倒掉了。本案中,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解析】C。这道题考查的是犯罪中止。妻子不同意离婚,华某想要害死妻子,往妻子的食物中下毒,又主动倒掉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华某已经实施犯罪,在犯罪的途中将毒饭菜倒掉,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满足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具备其中之一的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

  浙江金华-2014年单选-16小张在一次对小王吵架后,愤怒的对小王说:“你等着,早晚有一天我要杀了你。”小张的话属于________。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终止 D.一般威胁,不构成犯罪

  【解析】D。这道题考查的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小张愤怒的对小王,要杀掉小王,但是题干中并不能得出小王是否准备了犯罪工具,也看不出小张是否实施犯罪,是口头承诺,故只是一般威胁,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应该选D。

  由此可见,我们只有掌握了三者之间的区别和实质,对于题目的解答就会易如反掌,虽然每年题目不同,但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变的。

  浙江事业单位教研中心——行云流水老师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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