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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小黄车",你身边的事

2017-04-19 10:59      文章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收集整理:2017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小黄车",你身边的事请考生坚持练习。此外,安徽华图为您提供2017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教材,希望对广大事业单位考生有所帮助。收藏本站或者关注微信:世纪青年(anhuihuatu)认证公众号获取更多备考资源。欢迎加入2017安徽事业单位招聘QQ群:17288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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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小黄车",你身边的事

  “小黄车”是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自行车,因其车身是极具标志性的统一黄色,被人们亲切的称为“小黄”。这种自行车使用方便,不但能够省钱,而且对于缓解交通堵塞,减少空气污染以及降低能源消耗都具有重要意义,节能环保、便利出行。

  有这样服务公众、绿色环保的共享单车,是政府为人民服务、方便人民生活理念的具体体现。然而,在这样和谐便利的社会氛围之下,也总是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各试“虐”“小黄车”,例如,刮花自行车上的二维码标识及数字,破坏车锁,取走车座等,更有甚者自己拿把锁把车锁了,把带有二维码的标识牌直接取走,拿走车座据为己有等等,反正为了“虐”一把“小黄”也是拼了,你能想到的想不到的各种手段都被用上了。

  这些故意“虐待”“小黄车”的案件中,有人是只为了自己方便,所以拆下车座椅,全然不顾其他需要用车的人,说白了就是公众意识淡薄,自私自利,为了自己的需求而不惜牺牲社会大众的需求;有人是出于泄愤,而把“小黄车”当作泄愤的工具,把对社会生活和他人的不满发泄出来,往大了说就是素质不高,觉悟太低,不爱护公共财物;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人因为“小黄车”的普及损害了其既得的经济利益和信赖利益。

  但这种故意毁坏不是可以一直忍受的,故意毁坏财物要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1.首先是民事上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综上,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所有人,可以视情节让加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2.其次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加害人的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则可以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

  3.最后是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依上述规定,如果加害人的行为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则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责。

  诚然,运用法律维护权益是正确的,但法律的适用终究有限,只有广大市民提高公共意识,再加之政府和社会管理者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此呼吁广大用车者自觉守法用法,爱护公共财物,为社会的进步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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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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