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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唐朝政治制度一览

2019-07-12 17:03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一、唐朝官制

(一)中央官制

1. 三省六部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初创于隋朝,完善于唐朝。

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中书省在唐代曾一度称为内书省、西台、凤阁和紫微省,最重要的是负责诏令起草工作,要由中书舍人实际负责,因此中书舍人被视为文学之士担任的最高职务。

门下省,在唐代一度被称为东台、鸾台和黄门省。负责对诏令的审议与封驳,即拥有封还皇帝诏书和驳回臣下章奏的权力。

尚书省是唐代的全国最高行政机构。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之下又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Ø吏部主要负责官吏的铨选、考课、封爵和勋赏;

Ø户部主要负责户籍、土地、赋役、仓储和市易;

Ø礼部主要负责科举考试和礼仪、祭祀;

Ø兵部主要负责军队的管理和训练;

Ø刑部主要负责刑狱和财政审计;

Ø工部主要负责国家土木工程和屯田、水利。

三省的长官相当于秦汉的宰相。三省六部制把宰相之职一分为三,避免了权臣专权,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2. 九寺五监

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为“九寺”,以及国子、少府、军器、将作、都水为“五监”,实际上是接受尚书省指令的下级事务机构。九寺的长官称为卿,总称为九卿,国子监的长官称为祭酒;都水监的长官称为使者;少府、将作、军器监的长官都称为监。

3. 御史台

御史台,负责监督各级行政机构对国家政令的实施,以及对违犯朝廷法纪和律令的官吏进行纠举和弹劾,即“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在唐代的朝廷官制系统中,中书、门下两省与尚书省六部、九寺五监、御史台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朝政决策一执行一监察系统,是唐皇朝的核心机构。

4. 其他机构

秘书省是掌管皇家图籍档案的机构。

十六卫是武官系统。前十二卫均管辖府兵,后四卫不辖府兵,负责京城和宫殿诸门警卫以及皇帝的贴身宿卫。十六卫直接统属于皇帝,但他们没有调兵的权力。需要命将出征时,一般由皇帝和宰相议定后,颁发诏令到兵部,由兵部再发下符契,与诏令一起同时颁下各折冲府或州郡发兵。

东宫官是皇太子的下属宫廷机构,其设置模仿朝廷的结构:其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总称三太)和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总称三少)是太子的导师,设詹事府总管东宫官吏和政事,相当于中书门下和尚书省六部。设崇文馆,掌图书经籍;司经局掌校刊经史;设有十率府,下辖一定数量的府兵,作为太子的禁卫部队。

(二)地方官制

唐代的地方行政系统,在唐代前期,采用州、县二级制。到唐代中期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道在唐代前期,是一种监察区。同时出现了新的二级行政区——府。

二、唐朝兵制

府兵制,中国古代兵制之一。该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兵农合一。由西魏建立,历北周、隋至唐初期而日趋完备,唐太宗时期达到鼎盛,唐玄宗天宝年间停废,历时约二百年。

唐朝将民众户口分九等,据当时法令,下三等民户没有当兵资格,只在上等中等之中,自己愿意当兵的,再由政府挑选。当兵人家的租庸调被豁免,但兵士无饷给,一切随身武装,也由兵士自办。可以说非富户、年轻力壮者无法当兵。军府所在有地团,兵士不能随便迁徙出界;平时务农,农闲练武,有事出征。

三、唐朝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至唐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的土地制度,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编辑:李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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