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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刑法犯罪客观方面的总结

2019-07-26 09:03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可谓重中之重。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公基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水平,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

1. 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如利用自己的四肢,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实施,利用自然现象实施,利用他人实施。

注:此处可以举例加深学生的理解,例如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杀人算不算是积极的作为?引导学生去思考。还可以加上用不知情的他人犯罪算不算作为?最后告诉学生都算是作为的方式。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母亲看着孩子饿死而不喂奶),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将未成年人带入危险的地方玩耍),职务或业务要求产生的义务(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注:不作为要有条件,不存在条件不构成不作为,例如路过的人对失足落水的人没有救助的义务。

2.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一般作为定性、量刑的标准。

注:危害结果并不是所有的犯罪既遂都需要的条件,例如绑架罪就是行为犯。

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果与行为有必然的客观的法律联系。

注:如果存在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4.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注:时间、地点和方法更多的是影响量刑

【例1·多选】李某爱好游泳,且技术高超。一日,李某声称愿意帮助杨某学会游泳,杨某欣然答应。李某随杨某带到河流深水处去游,在杨某刚学游泳时,李某即弃之不顾,独自由回河岸,杨某无力游回,面临被淹死的危险状态,李某能够救援却不救援,致使杨某被淹死。此时,站在河岸上旁观的曾某,游泳技术很好,完全能够及时救援杨某,但曾某不认识李某,杨某两人,不愿跳入河中救人。那么,关于李某曾某的行为定性不正确的是(    )

A. 李某和曾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B. 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 均不构成犯罪

D. 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D

【解析】李某帮助杨某学习游泳,负有照护杨某的先行义务。当杨某面临生命危险时,李某应当且能够救援却不救援,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而曾某对杨某得生命健康没有照护义务,因此,没有救助杨某的义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和曾某的行为没有共同犯意,故不构成共同犯罪。故ACD表述错误,当选。

(编辑:孟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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