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首页
微信

华图教育

微信号:huatuv

+ 关注
微博

华图教育

官方认证微博

+ 关注
登录 | 注册
你的位置:首页 > 备考技巧 > 公共基础知识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抢劫罪的问题研究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抢劫罪的问题研究

2019-09-16 15:54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可谓重中之重。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公基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水平,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一、抢劫罪的概念及其考点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比如:利用安眠药、灌醉等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本罪的考点在于三种转化型抢劫的情形:

1.携带凶器抢夺;

2.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3.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及其考点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区别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应根据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以行为人是否劫取财物或是否造成人身伤亡作为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应单纯以“抢劫财物是否得逞”作为抢劫罪既遂的标准。从抢劫罪犯罪构成本质特征看,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双重客体,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侵害人身)和目的行为(非法占有财物)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抢劫的手段行为具有暴力性特征,侵害公私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必然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两种行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共同成为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因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为手段造成被害人的财物被劫走或人身受到伤害,都构成抢劫罪既遂。

具体应分以下三种情形:(1)劫取了财物,同时也侵犯了人身权利的,不论是致人重伤、死亡,还是致人轻伤或其他轻微伤害,均为犯罪既遂;(2)未劫取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后果较轻的,即致人轻伤以下伤害的,当为未遂;(3)未劫取财物,但侵犯人身权利后果严重的,即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为抢劫既遂。

【例】 “双十一”期间,李女士出门取快递回家后忘关门,陆某乘机入室持刀威胁要钱。争执中,李女士徒手掰断陆某手中的劣质刀,安全脱身并呼救。陆某的行为属于( )。

A.抢劫预备

B.抢劫未遂

C.抢劫既遂

D.抢劫中止

【答案】B

【解析】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份子意志以内的原因而放弃犯罪。本题中陆某乙着手实施犯罪,并且由于李女士的抵抗而导致犯罪结果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本题选B。

(编辑:shixiaojie)

上一篇: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毛泽东思想中的第一次 下一篇: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市场需求的总结
事业单位:htshiyedanwei
想考事业单位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备考资料
每日一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