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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网】公基:修订后的《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哪些“新”规定?

2019-09-17 15:31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9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回想2016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世,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利器,为党内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三年来,许多不担当、不作为、失职失责的党员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时隔3年,重新修订问责条例,体现了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建问题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的“熟”面孔,此次问责条例的修订必将成为各类考试的热门考点。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详细梳理一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重要的“新”规定。

考点1:谁来问责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考点2:问责工作原则有几条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考点3:问责对象是谁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考点4:问责方式有哪些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考点5:问责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编辑:李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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