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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回避制度的总结

2020-02-14 16:39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回避制度的总结由华图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事业单位备考常识,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的内容,请关注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一、回避的对象:

1.需要回避:审判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检察人员。

2.无需回避:证人、辩护人、代理人。

二、回避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三、回避的决定主体: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遵循“谁聘请,谁决定”的原则。

【例1】(多选)下列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决定权。表述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B.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C.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D.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故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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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yu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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