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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从“丽江90后女生反杀案”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2)

2020-02-14 16:46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答案】错误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法条得知,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题中,林某用刀逼迫赵某抢走其财务,构成抢劫罪既遂。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赵某为了夺回自己的财务开车追赶,此时赵某处于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时机,即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其次,赵某虽然将林某撞成重伤,但面对的是抢劫这种暴力犯罪行为,由法条得知,针对抢劫罪等暴力性犯罪属于无限防卫的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因此林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因此,本题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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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yu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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