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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卷宗主义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2020-02-14 17:14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卷宗主义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由华图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事业单位备考常识,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的内容,请关注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案卷主义规则又称为案卷排他主义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之外形成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行政主体的行为合法或者定案的证据。案卷主义规则是行政诉讼程序特有的证据规则,这一原则限制了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反复取证或者回头补充证据,法院仅依据行政案卷的记载即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有利于法院快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案卷主义规则最早出现在美国法院的判例当中,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案卷主义规则,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以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等诸多法律条文都是这一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案卷主义规则主要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以记载于行政卷宗中的证据作出行政行为,否则行政机关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其目的是为了禁止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对有关证据不听取当事人质辩和不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禁止行政机关秘密接受证据,从而避免行政擅断和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但是有时候造成行政案卷中缺乏相应证据的原因并不一定都在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提供证据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很多时候也是义务,如果因为相对人怠于举证,导致行政案卷证据缺乏进而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案卷外证据排除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同样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相对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案卷之外的证据加以限制,以督促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尽可能保障自己陈述事实和反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小编认为此法条最主要的目的是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负责,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障公民权利。

【例1】在一行政诉讼案件中,谭律师受某县政府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使案件胜诉,谭律师在诉论期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谭律师的做法:

A.正确。因为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B.正确。因为律师需代理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

C.不正确。因为他调查取证时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D.不正确。因为他作为被告代理人无权在诉讼期间调查收集证据

【答案】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根据2000年3月8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故谭律师在诉讼期间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他作为被告代理人无权在诉讼期间调查收集证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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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yu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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