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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东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3)

2020-03-25 16:04:45 |文章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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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还可结合财政综合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青优计划”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安家费等,发放标准及范围由单位根据人选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四)高校、科研院所可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青优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进行。对上述人才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以及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中用于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引进高层次“青优计划”人才和团队等所需资助经费,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五)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青优计划”人才奖励的,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份、出资比例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青优计划”人才获得的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青优计划”人才等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事业单位对“青优计划”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合理确定“青优计划”人才的薪酬水平。“青优计划”人才经省人才工作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其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所需经费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单独核定,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鼓励事业单位为“青优计划”人才办理补充商业养老、医疗保险。

(七)“青优计划”人才中,未在所居住的省内城市购房的,可按照当地政策申请购买或租住人才公寓;择业期(毕业3年内)来鲁工作博士在省内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贷款额度方面,可给予其适度政策优惠。

(八)允许“青优计划”人才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随迁,按照自有产权住房、使用权住房等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落户。“青优计划”人才随迁子女入读幼儿园、中小学校享受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由实际居住地或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安排就读。“青优计划”人才配偶愿意在山东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开招聘、特聘等方式予以聘用。

(九)“青优计划”人才符合条件的,获得各级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的支持。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坚持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青优计划”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一律回避。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负责对“青优计划”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对未按照规定范围、程序组织的,不予办理聘用手续;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二)有关报名、资格确认、成绩查询、结果公示等可使用“青优计划”APP手机客户端查询。

(三)对引进的“青优计划”人才,事业单位可以视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最低5年的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四)未尽事宜,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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