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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公基:妨害疫情防控,该当何罪?(2)

2020-03-30 17:54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二、案例分析

2020年1月初,谢某在经营某工贸公司过程中,以5.125元/盒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为50只每盒,在淘宝店销售。1月23日至1月29日期间,将正常售价7元/盒的上述口罩,涨至21元/盒至198元/盒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累计售出1900余盒,违法所得16万余元。2020年3月23日,上海松江区法院对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谢某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处单位罚金20万,判处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8万。

考点5: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一、法律依据

《意见》中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二、案例分析

2019年2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田某先后5次在龙山县洗洛镇小坪村地段的山林中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拍摄了相关视频。2020年2月8日,龙山县森林公安局在开展新冠肺炎病毒舆情巡查时,发现田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立即组织警力将其抓获。通过田某保留的视频和实物,专家鉴定其猎捕的野生动物有1只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7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3只被田某食用)。目前,田某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考点6: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一、法律依据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案例分析

2月6日,江苏省建湖县犯罪嫌疑人唐某甲(男,55岁)酒后至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视住院的父亲。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戴口罩,并制止其在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甲遂殴打周某某,医生王某某以及姚某某、唐某乙上前劝阻后,唐某甲又对该三人进行殴打,扰乱了正常诊疗秩序。经公安机关鉴定,周某某、王某某、姚某某3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月12日,建湖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某甲以寻衅滋事罪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考点7: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一、法律依据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案例分析

经查,2020年2月3日,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侦治安队民警张帅在与他人聊天过程中,听闻“有一名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擅自脱离隔离,且有反社会情绪,并于2月2日逃脱,至今未找到”的消息。在未对该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张帅使用本人微信账号将该信息以语音方式发送到其他微信群。导致该信息在全市大范围传播,引发社会恐慌。2月4日,经相关部门核查,该语音信息内容为虚假谣言。2月5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给予张帅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北湖区纪委区监委给予张帅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按二级科员确定待遇。

试题练习:

1. 2020年1月份以来,寇某借用亲戚、朋友身份在淘宝网开办网店20余个,以15元左右的价格购进一批口罩,以高价对外销售,谋利250余万元。寇某涉嫌触犯的罪名是( )

(编辑:李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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