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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财产附加刑的零星考点

2020-04-14 14:27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财产附加刑的零星考点由华图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的内容,请关注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一、什么是财产附加刑?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财产附加刑的零星考点:

1、数罪并罚时,如果罚金遇到没收(全部)财产,应该分别执行,而非吸收执行。请注意:这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内容,即《刑法》第69条第3款的内容。

2、上述情形,应当先执行罚金,然后再执行没收(全部)财产。而非先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后执行罚金。显然,前者的执行顺序“钱更快”,后者的执行顺序“钱更多”。我国现在追求的是更快,而非更多。

3、犯一罪时,不能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但可以同时判处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个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犯罪人是外国人,还可以同时适用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个驱逐出境。

4、犯数罪时,可以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

5、罚金刑既可以针对自然人适用,也可以针对单位适用。但没收(全部)财产则只能针对自然人适用,不能针对单位适用。

【例1】中国公民张青由于金融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下列附加刑不适用于张青的是( )

A. 驱逐出境

B.剥夺政治权利

C.罚金

D.没收财产

【答案】A

【解析】我国的附加刑包括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其中,驱逐处境只适用于外国人。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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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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