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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自杀”相关行为的处理

2020-04-17 09:3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自杀”相关行为的处理由华图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的内容,请关注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故意杀人在事业单位中是一个常考的罪名,也是一个可以衍射出很多重要知识点的罪名,尤其是由故意杀人衍射出来的“自杀”相关行为的问题成为了近几年来考试的一个重要命题点,并非所有的自杀行为都可以归结为意外事件,本文将对与“自杀”有关的其他行为如何进行判定进行分析归纳。

一、相约自杀行为的概念及其处理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自愿相约自杀的双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犯罪问题,不应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比如甲、乙为一对情侣,因为家长阻挠,相约自杀殉情。如果两者最终都自杀身亡,则都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甲、乙相约各自实施自杀行为,最终甲死亡,乙自杀未遂,乙对甲的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甲、乙相约自杀,甲让乙先杀死自己,而后乙再自杀,但是乙杀死甲之后乙由于害怕未实施自杀行为,则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二、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处理

当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具有简介正犯性质时,成立故意杀人罪。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第二,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比如利用邪教煽动成员自杀,应按故意杀人定罪。第三,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例如,医生欺骗患者说他得了绝症,最多只能活1个月,并且一个周后将开始全身剧痛,痛不欲生。患者听后丧失活下去的意志,进而自杀。在这个案例中,患者对自杀的同意无效,医生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此相对的,甲要跳楼殉情,楼下乙起哄说:“我看你就是不敢跳”,甲随之跳楼身亡,在此案件中,乙的行为未达到甲对死亡的同意无效的程度,故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第四,对自杀者具有救助义务的人故意不救助被害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例如,10岁的小男孩由于考试不合格在家里自杀,其母亲看到后不管不问,而导致小男孩抢救无效死亡,则其母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由此可见,自杀行为所涉及的考点非常之多,考生们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判定。

【例题】甲乙相约自杀,甲购买了农药后前往两人事先约好的地方,然后甲喝农药自杀死亡,乙想象到甲喝农药时十分痛苦的样子,遂放弃了自杀的想法,则乙的行为()。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A项正确,题干中乙想象到甲喝农药时十分痛苦的样子,遂放弃了自杀的想法,属意志以内的原因而不是意志以外未得逞,故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B项错误,甲喝农药自杀死亡,与故意伤害罪无关。C项错误,与抢夺罪无关。D项错误,如果乙也喝农药自杀死亡,就不构成犯罪,但题干中乙并未服药自杀,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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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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