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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20.11.3)

2020-11-03 14:43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构成买卖行为的三要素的是( )

A.买卖主体

B.买卖客体

C.买卖场所

D.买卖内容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知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买卖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因而买卖行为的三要素不包括买卖场所。主体要素: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国家。客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为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就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大致是固定的。内容要素: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因此,选择C选项。

2.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A.老王根据口头约定保管了老张的财物

B.赵四主动维修了暴雨冲垮的邻居院墙

C.高校保安抓住了小偷使学生免遭损失

D.将邻居家小猫误以为是自家所有喂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知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①须管理他人的事务。此处的事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②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④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但其所管理的事务系为本人尽公益或法定扶养义务。题干中赵四没有维修邻居院墙的义务,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且利于他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B项当选。A项:老王与老张有口头约定,不符合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这一构成要件,排除。C项:高校保安有保护学生的义务,不符合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这一构成要件,排除。D项:将邻居家小猫误以为是自家所有喂养,不符合无因管理“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这一构成要件,排除。因此,选择B选项。

3.财务部通知小赵前去财务科领工资,财务人员因粗心多给了他400元,小赵因急着赶飞机出差,一拿到工资没有数就直接放进了钱包,小赵的行为属于( )

A.无因管理

B.不当得利

C.无权处分行为

D.盗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知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题干中小赵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财务人员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小赵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A项: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法条对无因管理的规定,据此,小赵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A项错误。C项、D项:题中小赵并无售卖或赠与等处分行为,更没有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CD项错误。因此,选择B选项。

4.某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尹某因职务违法被告,该县监察委员会给了政务处分,尹某对该处分不服,则他的正确做法是( )

A.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该县检察院申请复审

B.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该县监察委员会申请复审

C.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级监察委员会申请复核

D.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监察法知识。本题当中国家工作人员尹某发生职务违法行为,适用我国《监察法》。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本题中县监察委员会作出政务处分,尹某对该处分不服,应向该县监察委员会申请复审。题干当中的政务处分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择B选项。

(编辑:李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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