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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继承编》知多少

2020-11-18 15:19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继承编》较《继承法》进行了一些改变。具体有哪些,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考点一 对遗产进行概括性规定

《民法典》的《继承编》对遗产的界定采取了概括的立法方式,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自然而然都概括其中。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考点二 增加隐匿遗嘱后果

《民法典》的《继承编》在《继承法》第七条第四项中增加了“隐匿”二字。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借用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导致遗产无法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分割。鉴于现实案例中屡屡出现此类情况,因此,《民法典》的《继承编》明确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考点三 明确欺诈、胁迫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

《民法典》的《继承编》新增一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为严格尊重被继承人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增加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的警示、惩戒力度,《民法典》的《继承编》则明确规定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妨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情节严重的可剥夺其继承权。

考点四 明确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的《继承编》对于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前提条件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受遗赠权。

考点五 增加宽恕制度

《民法典》的《继承编》规定,继承人如果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胁迫、欺诈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该款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允许其宽恕本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应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而恢复其继承权,还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给予其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给予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权,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中的重要性,符合民法的本意。也更加重视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

考点六 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的《继承编》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的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

考点七 遗嘱信托入法

《民法典》的《继承编》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

利用遗嘱信托实现财产的多样化传承。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此时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指定所信任的人或机构担任受托人,随着子女的成年或思想成熟,逐步把财产交给子女管理。再比如夫妻双方有一方离世的情况下,如果把财产留给在世的一方配偶,会担心配偶再婚后把财产赠送给后老伴。此时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把财产的使用权留给配偶,在配偶去世后再将财产指定给子女继承。

考点八 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

(一)打印遗嘱

《民法典》的《继承编》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

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制作方法。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总结三个要点:两个见证人、每页都签字、日期要标明。

(二)录像遗嘱

《民法典》的《继承编》将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规定同一条,明确规定了录像遗嘱的形式制作要件,即“录音录像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总结三个要点:两个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日期要记录。

(编辑:李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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