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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事业单位联考面试热点:“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造谣者获缓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2021-06-07 17:26:36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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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背景】

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1年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诽谤一案。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微信号冒充谷某某与自己聊天,后伙同郎某某分别使用各自微信号冒充谷某某和快递员,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某、何某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月7日至16日间,郎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十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

之后,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 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郎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认前述事实。公安机关对郎某某、何某某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来源:中国新闻网)

【热点模拟考场】

2021年4月30日,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宣判,2 被告人获刑 1 年、缓刑 2 年,对此你怎么看?同时,面对网络诽谤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热点分析】

网络作为一个传播快、受众广的平台,可以查询到很多知识和信息,发布、搜索信息都非常便捷,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网上的信息有真的,也有虚构的。由于网络的匿名性,部分人会选择在人流量大的平台肆意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2020年7月7日,杭州吴女士在取快递的过程中,被郎某某、何某某偷拍照片。然后这二人将照片和捏造的聊天记录一并传到网上,并称吴女士出轨。随后,吴女士将两者以诽谤罪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从此事件我们可以看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通过网络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对于这次案件的判决也彰显了网络时代背景下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虽然对被告人的行为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但是也给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很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习近 平总书记说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社会理应坚持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面对网络诽谤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点展开论述:

第一、及时采取措施保留证据,可以通过截屏、录音、录屏等手段,及时的将证据保存起来,同时第一时间报警。很多人以为网络是自由的,随便在网站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肆意发布言论。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以网络为平台的新传播媒介上发表不实言论也一样。

第二、联系所在网站,要求网站及时屏蔽、删除侵权信息并采取断开信息访问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站作为服务提供者,他人在其平台发布的信息,网站应当履行审核义务。如果因为审核不当,已经造成了侵权行为的产生,网站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如果侵权事实已经产生,并且已经造成了名誉权受损的,应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有人民心中有法,人民学会用法,才能真正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综上,我们从“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造谣者获缓刑可以看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同时,我们要积极主动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懂法不犯法,懂法善用法。用实际行动来构建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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