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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河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试卷(三)(5)

2008-07-11 00:0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三、判断题

    l.×

    【解析】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是从主观角度区分,而非从客观方面。

    2.×

    【解析】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

    【解析】我国《刑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本题中所给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尽管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但不是法定的基本原则。

    4.√

    【解析】刑法理论上所讲的危害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就是无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行为或者动作不具有刑法意义,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危害行为。

    5.×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累犯,除要从重处罚之外,还有两个法律后果,即不得宣告缓刑,不得被假释。但是,刑法并未禁止对累犯的减刑,也就是说,如果累犯在暇刑期间,符合减刑的有关条件,可以被减刑;如果累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还应当被减刑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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