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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3)

2008-08-05 00:00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网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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