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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2008)(2)

2009-11-16 14:19      文章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愿意履行事业单位的义务;

    (三)具备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等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进人计划,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方式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计划确定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察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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