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2)
十二、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对事业单位不按编制、计划和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聘用工作人员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考或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宣布其结果无效或责令其纠正;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应聘人员违反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十三、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认真贯彻上述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或办法。
十五、本意见从2005年1月 1日起执行。
附:
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委组织部,各市、县人事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建立考试制、推进聘用制、扩大代理制、试点职员制”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