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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卷(五)(7)

2012-08-10 11:23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7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政府应该施行的举措有(     )。
A.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
B.科学规划,使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C.控制物价,避免低收入人群生活得不到保障
D.进一步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管
75.如何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
A.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
B.给予低收入人群大量财政拨款,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C.加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等法律,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
D.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解析:题干中的话,主要强调的是民主与少数服从多数这种组织活动原则不是同一范畴,民主是承认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它与专制相对立,即是一种民主制度。A项理解正确。
2.【答案】C。解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和目标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3.【答案】B。解析:这是21世纪头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4.【答案】D。
5.【答案】D。解析: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都是手段,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6.【答案】C。解析:“一国两制”构想是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解决国家统一的一种最好的方式。从构想到成熟,目的始终是希望实现祖国统一。
7.【答案】A。解析:这是胡锦涛在06年7月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的。胡锦涛强调,科学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成功的前提 条件。科学执政,就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为指导,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 度、科学的方式组织和带领人民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8.【答案】D。解析:我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必须深刻认识又好又快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快”是对经济发展速度的强调,“好”是对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要求。从“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这表明我们更加重视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质量和效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9.【答案】D。解析:从信息的角度看,反映的发生就是接受和保留信息的过程。
10.【答案】A。解析:大道理和小道理实际上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而很多矛盾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矛盾才是“事物的主要矛盾”,也就是关系着事物的总体格局,制约着其他的矛盾,所以选择A项。
11.【答案】A。解析:五四运动被称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综观五四之前的革命,基本上都是农民或者资产阶级领导,他们对中国没有清醒的认识,因此他们也不可能真正带领人民走出困境,而五四运动之后彻底改变了这种局面,领导阶级是无产阶级。
12.【答案】B。解析: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就没有其他的任何权利。
13.【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14.【答案】A。解析: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A项正确。
15.【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抵押和质押的生效要件问题。房屋抵押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车辆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未交付的,质押无效。故本题应选B。
16.【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致人损害,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 人承担责任。”至于所有人和管理人,具体由谁承担,应视具体情况。依民法理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对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 修义务的人。小西虽为承租人,但依《合同法》第220 至第221 条的规定,对出租房屋整体的维修义务人是所有人;又依《合同法》第233 条,房屋出 租人(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故楼房整体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所有人而非承租人。
17.【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 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选B。
18.【答案】C。解析:《物权法》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题中,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属于上述第四项范围,故答案为C。
19.【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 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公司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所以这种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故C项为正 确答案。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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