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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四):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15)

2012-12-05 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6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规定的办案期限,包括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 )

  62、在行政处罚听证中,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2名非本案办案人员担任( ×)

  63、在行政处罚听证中,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

  64、在行政处罚听证中,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65、在行政处罚听证中,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

  66、在行政处罚听证中,办案人员不可以参加听证。( × )

  67、在行政处罚听证中,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后,主持人应当阅卷并准备听证提纲。(√ )

  68、在行政处罚听证中,举行听证会5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

  69、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70、在行政处罚听证中,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 )

  71、行政处罚听证会进行时,应当先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再核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 )

  72、中止行政处罚听证的,主持人应在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再次进行听证的有关事宜。( × )

  73、在行政处罚听证中,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不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征求意见。( × )

  74、在行政处罚听证中,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员签名即可。( × )

  75、在行政处罚听证中,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突然解散,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主持人可以宣布终止听证。( × )

  76、在行政处罚听证中,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主持人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

  77、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 √)

  78、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79、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办案人员可以决定当场收缴罚款。( × )

  80、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81、办案人员应当以本人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或《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

  82、罚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83、经公民检举,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予以改正。(√ )

  84、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发现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 )

  85、《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以内不包括本数,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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