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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过劳死”

2013-06-04 09: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背景链接】

  据报道,2013年5月13日傍晚,奥美中国北京分公司一名年轻员工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4岁。前段时间他就有些不舒服,但还在连续加班,甚至在他死后很久,他的工作QQ还挂在线上。15日,搜狐公司17173网站一位年轻员工,也因为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

  【华图解读】

  年轻白领的突然死亡,网上很多人将其归因为“过劳死”。当然,现在下这个结论为时过早,但是面对生命的脆弱,专家认为“过劳死”问题的确应该引起重视。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已经习惯将“过劳死”看作是困扰知识分子群体以及城市居民的现代病,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而一味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现象提示人们,“过劳死”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是企业的逐利行为。

  其实,目前我国劳动法规中,并没有“过劳死”的概念,员工的死亡、伤害,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只有工伤和职业病两种。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在于救助工作中的事故伤害,而不是员工发生的疾病,只是把“突发疾病”引发的48小时内的死亡、纳入“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工伤保险本身不可能无限制扩张,把所有“突发疾病”都列为工伤。

  第二,也应该看到现在白领的工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往往短期压力大,上班下班没有明显界限。显然这段时间压力巨大的工作方式,对员工的健康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但这种“过劳”状态,却没有像职业病那样纳入劳动保障的范畴。

  专家认为,“过劳死”是一种劳动灾害,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且与一些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有关。因此,“过劳死”往往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比照工伤保险中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过劳死”死者与其他工伤死亡者应该享有相同的待遇。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劳动保障制度,但是没有考虑对于大量脑力劳动者工作中的精神压力。在制度层面,我国对“过劳死”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过劳死”的国家补偿机制不健全,没有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赔偿范畴。

  首先应从法律角度界定“过劳死”,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增加相应确认、衡量劳动强度的更为全面、准确和明细的规定。此外,应该修改现行《劳动法》,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过劳死”是工伤中的一种。同时,应明确规定“过劳死”的责任承担形式,各个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必须要严格遵守带薪休假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严厉督促各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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