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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事业单位公基—宪法知识点汇总(2)

2014-04-22 08:51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四)选举制度

  1.选举的保障

  (1)物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2)法律保障:通过选举法及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以及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

  2.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组织

  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类: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对于因患有精神病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公民,经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4)投票选举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应当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五)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类,单一制是指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组成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2.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3.我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4.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以下事项进行管理: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战争状态与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公民、国籍、人民、公民权、人权

  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

  3.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公民中除了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4.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

  四、国家机构

  (一)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农村和城市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二者共同构成国家的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并报告工作。

  2.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1)全国设立很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2)很高人民法院是很高审判机关。

  3.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

  (1)全国设立很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还可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2)很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很高检察机关。(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包括: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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