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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事业单位公基—民法知识点汇总

2014-04-22 09:01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

  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三、民事主体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3)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4)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5)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1)由国家法律确认;(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从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四、债权

  债的不履行状态的具体解释:

  1.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拒绝履行,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负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代偿请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全部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赔偿之责。对于部分不能,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损害赔偿之责,对其他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

  3.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对于尚未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不能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履行迟延,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对一般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的责任;对金钱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担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的赔偿。

  五、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要约的效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扩张;相对人则于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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