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事业单位公基—行政法知识汇总(2)
四、抽象行政行为
1.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和自主性抽象行政行为。
2.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征征收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分类:
(1)根据许可的范围,分为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
(2)根据许可的程度,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根据能否单独使用,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
(4)根据是否附加履行义务,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5)根据它的存续时间,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
(6)根据许可的内容,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从行政主体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可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避免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
(2)从相对人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主要特征:
(1)它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它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3)它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4)它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6)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七、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主要特征:
(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3)行政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规律可循。
八、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是以特定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1.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包括原告、被告。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程序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他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3.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一同起诉的称为共同原告,一同应诉的称为共同被告。
5.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