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一)(2)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 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 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 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第三,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5、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 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6、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 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7.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 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即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或由审判员组成。在 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 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 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1)回避适用的对象。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 定人、勘验人等。
(2)适用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案件有 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关系或同学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3)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 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 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 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 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 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者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 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者诉讼。
3、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 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 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 对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但是,在我国,二审终审制度也有例外。如,对于非讼案件,即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则实行一审终审 制度,因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 审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 会公开。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 密;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第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只有经过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