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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常识(二)

2014-05-06 14:25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七、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很严厉的 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 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 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 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 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主刑的种类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 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很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 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 很高不能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二日。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 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 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 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的适用对象。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 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②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③在我国刑法分 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 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2)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 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 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1)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 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很高刑和很低刑;不 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 致可分为三类情况: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2)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 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很高期限可达二十年。此外,根据《刑 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 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十五年,甚至超过二十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3)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四十 六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 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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