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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常识易混知识点梳理(2)

2014-05-22 11:4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而因为客观原因被迫停下来的状态。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客观原因未得逞。

  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或者即使完成,但是没有发生预想的后果。

  注:犯罪中止不同于其他两种:犯罪中止是主观上不想,而其他两种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实现犯罪目的。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均是因为客观上不能,但是两者发生的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发生在前期准备阶段,而犯罪未遂发生在实际的实行阶段。

  处罚

  行政上的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

  刑法上的处罚(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注: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罚金属于刑罚。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没收财产属于刑罚。

  刑罚具体适用

  累犯: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数罪并罚: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注:累犯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一定期限内犯罪的,而累犯是重复犯罪一直没有被处罚的。

  合同订立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注:要约邀请一般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而要约来说对象基本上都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

  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正当防卫: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紧急避险: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注:正当防卫只要是针对不法侵害即可能构成,而紧急避险则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行政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指的是行政行为一旦做出,不论实质是否合法合理,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不得否定其效力,并不得停止执行。

  确定力: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

  注:公定力强调的是效力,而确定力强调是稳定性。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法规。

  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注:地方性法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即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而地方性规章是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担保物权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抵押权、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但是对于质押来说,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抵押权没必要转移物的占有。

  权利

  名誉权: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注: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而荣誉权属于身份权。

  法人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注:请考生牢记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两者不是同一概念。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相对应,财团法人指的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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