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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宪法(3)(3)

2014-12-31 09:16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主要包括:

  (1)劳动权。劳动权是指公民有劳动就业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的报酬的权利。

  (2)休息权。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完成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劳动以后,享有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其目的一方面在于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是提高劳动效力必需的。

  (3)获得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受教育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文化权利。公民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

  (1)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父母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华侨,是指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在国外居住的华侨在国内的亲属。《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益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3)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受保护。《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宪法要求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庇护的权利。”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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