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常考点(下)(2)
㈣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⑴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时不知其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
的利益为限。
⑵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自知晓之日起成
为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该利益所生的利益。
⑶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于受领人免除返还的义
务限度内,第三人对损失者负返还责任。
八、人身权:
㈠人身权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但与财
产权有一定联系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除了“非财产性”、“联系性”、“不可分离性”外,它还是一种绝对权,其法律效力及于一切人。
㈡人身权的种类:人格权(主体的自然属性);身份权(主体的社会属性)。
1.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2.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
九、民事责任:
㈠民事责任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㈡民事责任的特征:
1.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2.主要是财产责任;
3.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4.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㈢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交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⒑赔礼道歉 ⒒精神损害赔偿;
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归责原则:民事主体只在主观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错归责原则:指某些领域或行业内,仅以损害后果事由是行为人造成的作
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定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指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
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㈥免责条件:
1.法定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约定免责事由:受害人同意免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