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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普通合伙的入伙

2015-12-09 13:02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加强治理网络侵权行】同时,福建华图开设2016年福建事业单位考试培训课程,课程详情:http://bm.huatu.com/zhaosheng/fz/sybs.html

   【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一)普通合伙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入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入伙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入伙使得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成为合伙组织的成员,因此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如果合伙协议对入伙的同意条件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例如,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吸收新的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2/3同意即可,则无须全体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入伙协议的签订表明原合伙人对入伙人的接受,也表明了入伙人的入伙意愿。原合伙人与入伙人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履行其告知的义务,即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为入伙人入伙后,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与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目的是有利于第三人决定是否入伙。入伙协议中关于入伙人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对内具有效力。

  (二)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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