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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2015-12-10 10:02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加强治理网络侵权行】同时,福建华图开设2016年福建事业单位考试培训课程,课程详情:http://bm.huatu.com/zhaosheng/fz/sybs.html

   【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人。而公有则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们国家,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任何一个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只有集体组织才享有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集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享有这种权利。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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