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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律关系的性质

2015-12-10 10:04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加强治理网络侵权行】同时,福建华图开设2016年福建事业单位考试培训课程,课程详情:http://bm.huatu.com/zhaosheng/fz/sybs.html

  【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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