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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民法之物权的保护之请求赔偿损失

2015-12-16 09:51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加强治理网络侵权行】同时,福建华图开设2016年福建事业单位考试培训课程,课程详情:http://bm.huatu.com/zhaosheng/fz/sybs.html

   【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物权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对不法侵害造成的财产的毁损、灭失,依原物的价值折合货币进行赔偿。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而致财产不能要求返还或全部毁损的,如财产被侵害人非法转让与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房屋被烧毁。这时侵害人就要依财产的全部价值予以赔偿。另一种情况就是财产受到侵害,但在现有情况下仍有使用的可能,这时侵害人就要按照财产减损的价值进行赔偿。例如,房屋失火,但消防队及时赶到将火扑灭,房屋虽经修缮仍能居住,但房屋的价值明显减耗,对此,房屋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失火人)对房屋价值减损部分进行赔偿。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五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基本的保护方法。其中,前四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保护方法,而赔偿损失则是债权的保护方法。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使所有人能够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恢复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权利的行使;而债权的保护方法则主要是补偿所有人受到的财产损失,以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这两种保护方法的构成要件不同:债权的保护方法必须是侵害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即财产价值的灭失或减少;而物权的保护方法则不以此为要件。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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