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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取得

2015-12-18 11:12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加强治理网络侵权行】同时,福建华图开设2016年福建事业单位考试培训课程,课程详情:http://bm.huatu.com/zhaosheng/fz/sybs.html

  【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这是取得物权的常见的法律事实。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典权、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他物权。

  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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