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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宪法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2015-12-21 11:46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加强治理网络侵权行】同时,福建华图开设2016年福建事业单位考试培训课程,课程详情:http://bm.huatu.com/zhaosheng/fz/sybs.html

  【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平等权的基本内容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三: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2.禁止差别对待。在法律面前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社会身份、职业、出身等原因不应成为任何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理由。

  3.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当然,宪法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宪法所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上的差别分为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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