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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律事实的种类

2015-12-21 12:05      文章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加强治理网络侵权行】同时,福建华图开设2016年福建事业单位考试培训课程,课程详情:http://bm.huatu.com/zhaosheng/fz/sybs.html

  【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甚至完全归于消灭。例如,由于人的出牛便产生理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又导致抚着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例如,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同样,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如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的产生或变更。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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