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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市直事业单位备考:公共基础之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2016-07-21 08:49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耿晨

  2016市直事业单位备考:公共基础之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河北华图(微信号hebhuatu) 公考咨询电话:0311-89687770

  经过对历年石家庄市直事业单位试题的推敲,法律类知识在公基部分的分量占道四分之一左右,近几年又有诉讼类知识的涉及,这里华图专家就民事诉讼中很基本的制度进行归纳总结。

  一、管辖

  1.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很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很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审终审 (原则上两审终审,例外情况一审终审)

  1.很高院做出的裁判

  2.小额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适用情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等。

  3.调解书

  4.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三、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四、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五、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有: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六、 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属河北华图教育原创,转载请标注来源于华图教育,未标明者必究责任。)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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