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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市直事业单位备考:公共基础之特赦

2016-07-21 08:58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耿晨

  2016市直事业单位备考:公共基础之特赦

    河北华图(微信号hebhuatu) 公考咨询电话:0311-89687770

  2015年中国再次启用了特赦制度,华图专家就特赦等相关制度进行归纳总结。

  一、特赦与大赦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

  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大赦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这种赦免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

  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的执行。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

  (1)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

  (2)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特赦通常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

  (3)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特赦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二、中国的特赦

  国家主席习近平8月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赦免的对象是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

  1、具体是哪四类罪犯?

  第一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二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第三类: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第四类: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2、特赦需要哪些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第60条和第80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

  此次特赦决定规定了法律程序,对于符合决定所规定的特赦条件的这些人,要经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以后予以释放。

  3、新中国成立以来有过几次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共实施了七次特赦。

  (本文属河北华图教育原创,转载请标注来源于华图教育,未标明者必究责任。)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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