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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市直事业单位备考:公共基础之刑事诉讼基本问题

2016-07-21 09:11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耿晨

  2016市直事业单位备考:公共基础之刑事诉讼基本问题

  河北华图(微信号hebhuatu) 公考咨询电话:0311-89687770

  河北华图教育(http://he.huatu.com/)的公考专家将就刑事诉讼基本问题及可考考点进行梳理,为考生进行指导。

  一、刑事审判的模式※※

  所谓刑事审判模式,也可以称为诉讼构造、诉讼模式、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

  诉讼史上很初出现的刑事审判模式为弹劾式审判模式,实行于奴隶制社会。随着封建集权专制的形成,又出现了纠问式审判模式。

  现代刑事审判模式大体上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前者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此外,还出现了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优点的混合式审判模式。

  二、审判组织※※

  (一)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二)合议制※※

  合议制是指,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关联法条】

  《刑诉法》: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很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238条 很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22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文属河北华图教育原创,转载请标注来源于华图教育,未标明者必究责任。)

(编辑:姜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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